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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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汕尾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尾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相关政府采购供应商共同遵照执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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