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2〕133号)和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方案的函》(汕林函〔2023〕51号),现将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元下达给你单位(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支出功能科目列入“211节能环保支出”科目,专项用于2023年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和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和补偿保险工作。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详见附件2),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表.xlsx
2.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表.docx
汕尾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