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有关县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2〕134号)和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函》(汕林函〔2023〕52号),现将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元下达给你单位(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列入“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相关科目。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二、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详见附件),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本次下达资金中:“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2023年提前下达)”项目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保持不变。县(区)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汕尾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