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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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现将《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pdf
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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