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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2023-04-13 17:47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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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参加汕尾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另外,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电子卖场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二、信用承诺内容

  供应商作出自身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 ,包括: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三、信用承诺形式 

  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资格承诺函,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无需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明确“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采购文件中需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信用承诺函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以便供应商就上述证明材料作出承诺。

  (三)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样本).docx

                               

   

                           汕尾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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