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汕尾市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政策目录清单
2023年汕尾市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政策目录清单 | ||||||||||||
序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政策项目名称 | 本级政策依据 | 政策制定级次 | 补贴金额(万元) | 发放标准 | 申领条件 | 申领方式 | 补贴(补助)期限 | 政策链接 | 申领主体 (个人/单位) | 监督渠道 |
1 |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 汕尾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 | 关于延长《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办法》实施期限的通知(汕财规〔2021〕3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3.92元/公里。 | 在汕尾市区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 | 汕尾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经营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申请,交通运输部门对在汕尾市区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行驶里程进行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核算、拨付补贴资金。 | 该政策项目自2017年起执行,执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这个本级政策文件是延长有效期修订的) | 汕尾市区新能源公交车企业 |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科 电话:0660-3325231 | |
2 | 汕尾市教育局 | 汕尾市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补助 |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府〔2022〕24号) | 汕尾市本级 | 100 | 通过自考本科、函授本科、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多种方式提升学历层次,凡参加提升本科学历的给予2000元的补助,参加提升研究生学历的给予20000元的补助。 | 1.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攻读本科;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攻读硕士;攻读博士。 2.从学习或进修开始至今属于汕尾市在岗教师。 | 通过“粤财扶助”汕尾平台申领。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2年3月28日)起执行。 | //www.envoykitchen.com/shanwei/zwgk/jcxx/zfgb/zfwjz/content/post_814538.html | 个人 | 汕尾市教师发展中心 电话:0660-3390691 |
3 | 汕尾市中小学校长考核绩效奖励资金 | 关于印发<汕尾市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汕教函〔2021〕110号) | 150 | 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含完中、中职学校)正副职校长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3万元奖励;公办初级中学(含九年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正副职校长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2万元奖励;公办小学(含幼儿园)正副职校长(园长)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1万元奖励。 | 当学年校长绩效考核定为一等的和当年获省以上各种先进、优秀的正副校长。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 //www.envoykitchen.com/swjyj/ywyw/tzgg/content/post_826908.html | 汕尾市教育局 人事科 电话:0660-3390698、 0660-3390616 | ||||
4 |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 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 | 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汕金〔2022〕78号) | 汕尾市本级 | 不超过200 | 对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入信保基金增信的贷款,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0.8%,按本年度内实际担保天数,全额给予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计算公式为:可获得的担保费补贴金额=担保合同已发放贷款金额*2022年当年实际担保天数/365*当年担保费率。 | 通过信保基金增信后获得贷款、且没有享受其他政府担保费补贴政策的汕尾辖内市场主体。 | 由信保基金运营机构(汕尾粤财担保)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或修订。 | //www.envoykitchen.com/swjrj/zwgk/0800/0803/content/post_854539.html | 企业 |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金融发展科 电话:0660-3361300 |
5 | 汕尾市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 | 关于印发2022-2024年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金〔2021〕71号) | 29.00 | 每年每户保费不高于8.3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15元。 | 符合条件的承包保险机构。 | 由承保机构根据上年度投保情况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 |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这个本级政策文件是延长有效期修订的) | //www.envoykitchen.com/shanwei/zwgk/jcxx/zfgb/gfxwj/content/post_807917.html | ||||
. | 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汕府办〔2023〕6号) | 10-800 | 一、上市后备企业资本运作奖励 (一)融资奖励。获得投资机构以增资形式实缴投资1000万元或以上的,按每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80万元。 (二)并购奖励。对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并购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发生多次并购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一)境内直接上市奖励。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1)开展尽调扶持。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完成改制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辅导验收奖励。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获得广东证监局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4)受理申报扶持。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5)成功上市奖励。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二)境内间接上市奖励。市内企业通过市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纳入我市统计口径,实现境内间接上市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并迁册后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600万元。 (三)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在市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四)外地境内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或外地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五)“新三板”挂牌融资奖励。 (1)开展尽调扶持。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支出,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与完成改制奖励项目一并申报。 (2)完成改制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成功挂牌奖励。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挂牌融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若首次融资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可重复享受。 (5)北交所上市奖励。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阶段执行,已享受奖励阶段的不重复享受。 (6)“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奖励。对成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成功获得融资或属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政府服务 企业上市后,在我市财政能力支撑范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其他优惠政策与本规定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对企业在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阶段完成后,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内提出资金奖励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 申报流程如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依照规定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 2023年1月1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www.envoykitchen.com/shanwei/zwgk/jcxx/zfwj/gfxwj/content/post_890212.html | 单位 | |||
7 | 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暂行办法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1〕18号) | 50-700 | 第三条 对在汕尾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第四条 对在汕尾市新设立或迁入的持牌金融控股公司,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资额)的 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对在汕尾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对于在汕尾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支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进驻的银行法人机构总部,不再对其新设的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奖励补助。 第七条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在汕尾市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按申请先后顺序对其中先申请分支机构予以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只对层级较高的机构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为激励新设立和引进的法人银行机构、分行机构在汕尾业务发展,按照《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规定,对新设立银行机构纳入金融机构评价激励管理。落户开业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存款(大额)、市属国有企业存款(大额)、住房公积金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不含社保基金未到期定期存款)的分存额度政策。 第九条 自本办法印发实施起3年内,金融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汕尾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年及其以上的,单项投放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按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适用本办法的新设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十一条 汕尾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与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公安、消防部门为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市场监督、税务部门为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调入、家属随迁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 第十二条 成功申请奖励补助资金的金融机构,必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本市。 | 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开业后3个月内,直接向汕尾市金融工作局申报,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汕尾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将初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奖补资金。 | 2021年8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www.envoykitchen.com/shanwei/zwgk/jcxx/zfwj/gfxwj/content/post_712040.html | 企业 | |||
8 |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 汕尾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 | 关于印发《汕尾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农农〔2019〕7号) | 汕尾市本级 | 根据市财政当年拨款额度补贴。 | 1.基地(企业)必须具有相当的生产规模; 2、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3、基地相关手续完备,正式投产三年以上,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和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并具有基地环境、产品质量的有效检验报告; 4、基地向社会实行产品质量承诺,基地生产、加工、储备的相关产品实物质量处于市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5、基地规模化程度高,机械化、信息化水平高,基地生产规模居我省、市、县前列; 6、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 7、基地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有较高的质量保证能力,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经公布认定的市“菜篮子”基地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每年扶持资金计划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 | 经公布认定资格后,发放企业账户。 | 自发布之日(2019年2月13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 //www.envoykitchen.com/swny/hdhd/jdhy/xwfbh/content/post_620481.html | 单位 |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电话:0660-3289908 |
9 | 汕尾市商务局 | 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扶持资金 | 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商务字〔2022〕108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鼓励制造业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实现生产营销一体化。对制造业企业成立的零售额(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销售公司(含分支机构),入统并按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按其成立当年零售额总量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制造业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实现生产营销一体化。对制造业企业成立的零售额(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销售公司(含分支机构)。 | 企业向属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申报。 | 自发布之日(2022年10月18日)起,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 单位 | 汕尾市商务局 市场建设管理科 电话:0660-3362706 | |
10.00 |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支持鼓励纳入统计的限上大型批发、零售企业扩大规模,对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纳入统计的限上大型批发、零售企业扩大规模,对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 | ||||||||||
5.00 | 支持鼓励纳入统计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扩大规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 纳入统计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扩大规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 | ||||||||||
10.00 | 发展首店经济,对于总部设在汕尾市商贸流通领军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直营门店超过50家或者特许经营门店超过100家,营业利润正增长且2022年新开业2店以上的,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 总部设在汕尾市商贸流通领军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直营门店超过50家或者特许经营门店超过100家,营业利润正增长且2022年新开业2店以上。 | ||||||||||
8.00 | 鼓励汽车行业协会、大型汽车销售企业组织汽车展销活动,对在汕尾市范围内主办单次布展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大型车展的企业,每次给予场地、宣传投入补助8万元。 | 汽车行业协会、大型汽车销售企业组织汽车展销活动,对在汕尾市范围内主办单次布展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大型车展。 | ||||||||||
5.00 | 布展面积2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的,组织5家以上车企参加的车展企业,每次给予场地、宣传投入补助5万元。 | 汽车行业协会、大型汽车销售企业组织汽车展销活动,布展面积2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的,组织5家以上车企参加的车展企业。 | ||||||||||
10.00 | 新设汽车综合卖场给予10万元奖励。 | 在汕尾市内新设汽车综合卖场。 |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限额以上商超、商业综合体、商协会参与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促消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给予20%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10万元。 | 限额以上商超、商业综合体、商协会参与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促消费活动。 | ||||||||||
10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监规〔2021〕1 号) | 汕尾市本级 | 25.00 | (一)每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三)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征集与审评的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单位,每年可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四)组织开展标准化知识讲座、标准宣贯等,每场次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已成功参与(发布或批准)的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 (二)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开展标准化人才培养,设立标准化教育课程,开展标准化知识讲座科普宣贯等。 |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下发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申报。(一)《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二)申请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供自我声明证明;(三)申请国家标准、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成功参与(发布或批准)的截图等佐证材料。 | 2021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 | //www.envoykitchen.com/swscjdglj/zwgk/0200/0201/content/post_866933.html | 单位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化科 电话:0660-3314069 |
11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103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在企业成立时享受免费刻制印章服务。每户新开办企业可免费刻制本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1枚,合计4枚,使用普通合成材料(俗称合成牛角材料)的规格刻制。 | (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二)在汕尾市城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汕尾市范围内近三年内信用状况良好,经营活动中无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未收到刻章行业主管部门违法违规通报或行政处罚。 (四)具有优质印章质量和售后服务,使用的合成材料印章须是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章材产品; (五)参与合作项目时印章刻制企业经营状况正常,不能为停业或者结业状态。 (六)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且自愿配合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并签订合作协议,服从汕尾市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工作有关1小时快捷送达、数据报送、监督检查要求。 | 1.粤财扶助平台申请; 2.线下递交申报材料; 3.市财政局拨款,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业务数据及刻章企业提供的支票梳理核对支出情况,每季度结算给各刻章企业。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2023年6月5日)起执行。 | //www.envoykitchen.com/swsscjdj/gkmlpt/content/0/928/post_928600.html#963 | ||||
12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1〕37 号) 汕尾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汕市监规〔2022〕2 号) | 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且银行贷款已结清,按实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 |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完成风险补偿项目备案; 2、已按期偿还本息; 3、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融资借款人一致; 4、出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5、未曾获得过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贴息补助。 | (一)申报单位先通过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www.envoykitchen.com/swscjdglj/官网,在通知公告栏下载相关材料填写。 (二)请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件(一式三份)和电子件(可编辑版word及盖章扫描PDF版)报送至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www.envoykitchen.com/swscjdglj/zwdt/jcgk/content/post_792167.html | 单位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0660-3380707 | |||
13 | 专利资助 | 按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25%给予资助。 | 1.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标准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文件规定给予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企业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文件规定给予资助。 同一项发明创造最多资助2个外国国家或地区。具体资助金额以市知识产权局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 | 个人或单位 | ||||||||
14 | 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 根据《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 举报人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 //www.envoykitchen.com/swscjdglj/content/post_865168.html | 个人或单位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保护科 电话:0660-3802002 | ||||||
15 | 知识产权维权案件 | 对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同一申请人获得年度专项资金不超过10万元。 | 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 | |||||||||
16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汕职院发〔2021〕73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人均1000元/学期(具体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的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资助标准执行)。 | 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名额分配。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总金额,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 2.学生本人申请。 3.班级民主评议。 4.系(二级学院)初选。 5.学生处审查。 6.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 7.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公示后结果确定为最终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具体详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6月30日)起执行。 | https://xsc.swpt.edu.cn/info/1224/3091.htm | 个人 | 申请人如果对补助申请审核结果有疑义,可向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咨询投诉电话及邮箱 电话:0660-3823963, 邮箱:xsczxzx@126.com |
17 |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等3项制度的通知(汕职院发〔2022〕108号) | 人均3300元/年(具体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的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资助标准执行)。 | 1.资助对象为经过认定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备案的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1.名额分配。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总金额,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 2.学生本人申请。 3.班级民主评议。 4.系(二级学院)初选。 5.学生处审查。 6.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 7.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公示后结果确定为最终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具体详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2年9月10日)起执行。 | https://xsc.swpt.edu.cn/info/1224/2871.htm | |||||
18 | 汕尾市残疾人联合会 | 1-6岁聋儿人工耳蜗手术补助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21号) | 汕尾市本级 | 按实际申请人数支出金额为准。 | 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 汕尾市户籍1-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 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向残联申请补助资金。 | 2019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7日。 | http://www.sdpf.org.cn/sdpf/0201/202011/35dc6cf2dd134c6bbf1e590c3f8b26bb.shtml | 个人 | 汕尾市残疾人联合会 康复教育就业科 咨询电话:0660-3282900 |
19 | 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 | 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标准:公办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2000元/人/月;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标准:公办康复机构6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 | 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并按要求达到康复训练时长的汕尾市户籍0-6岁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 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身份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和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 个人或单位 | |||||||
20 |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 汕尾市农村 纯二女户节育奖 |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纯二女户节育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2006〕68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50元/月/人 | 夫妻双方均属汕尾市农村户籍人口,只生两个女孩并已办理婚姻登记,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再婚家庭中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 直接划入到个人账号。 | 长期。 | //www.envoykitchen.com/swczj/zhuanti/czbtzcmlqd/2020/content/post_592628.html | 个人 |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0660-3394268 |
21 | 城镇独生子女 父母奖 | 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汕府办〔2017〕33号) | 80元/月/人 |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计发。(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 | 代发单位将奖励金发放到人。 | //www.envoykitchen.com/shanwei/rmzfgkml/zwgk/0200/content/post_207730.html | ||||||
22 | 汕尾市民政局 |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 关于印发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1〕82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 | 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老人经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津贴。 | 符合要求由银行卡代发放。 | 从老人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 个人 | 如有疑问或投诉, 可咨询汕尾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科 电话:066-3368748 | |
23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1〕13号) | 汕尾市本级 | 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2017元/人/月。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符合要求由银行卡代发放。 |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1.死亡的;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3.被依法收养的;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5.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校全日制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 //www.envoykitchen.com/swsmzj/gkmlpt/content/0/688/post_688098.html#1114 | ||||
汕尾市本级 | 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359元/人/月。 | |||||||||||
汕尾市本级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1359元/人/月。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1.死亡的;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3.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金;4.被依法收养的;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6.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7.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 | |||||||||
24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2〕77号) | 汕尾市本级 | 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32.4元/人/月; 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86元/人/月; 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972元/人/月。 | 与我市分散特困人员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的照料护理人(机构),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等级发放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到集中供养机构。 |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按照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支出费用,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人员账户。 | 按护理协议时间。 | //www.envoykitchen.com/swsmzj/gkmlpt/content/0/828/post_828795.html#1114 | 个人或单位 | 如有疑问或投诉, 可咨询汕尾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 电话:0660-3366103 | ||
2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汕民发〔2022〕100号) | 汕尾市本级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95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61元/人/月。 | 1、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具有汕尾市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2、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具有汕尾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残疾人两项补贴”已实现全省通办和跨省通办。符合条件残疾人可前往任一镇(街道)办事窗口申请,也可通过“粤省事”实现网上申请。补贴享受月份从申请之月始计,审核通过后次月发放。每月25号前发放补贴,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转账至残疾人账户。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www.envoykitchen.com/swmz/zwgk/0200/0201/content/post_916515.html | 个人 | 如有疑问或投诉, 可咨询汕尾市民政局 社会事务科 电话:0660-3392295 | ||
26 |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11号)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汕人社发〔2021〕114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按实际情况为准。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www.envoykitchen.com/swrsj/zwyw/tzgg/content/post_712059.html | 单位 |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电话:0660-3299098 |
27 |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2、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 ||||||
28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月按个人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 | 个人 | |||||
29 |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 | 单位 | |||||
30 | 一般性岗位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每月200元。 |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
31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
32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 最长不超过1年。 | 个人 | |||||
33 |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每月200元。 | 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3、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4、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 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 | 最长不超过3年。 | ||||||
34 |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 | 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 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 | 最长不超过2年。 | ||||||
35 | 求职创业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3000元。 | 1、属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 一次性。 | ||||||
36 | 基层就业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
37 | 就业见习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 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单位 | |||||
38 |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10000元。 |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
39 |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5000元。 |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40 | 吸纳首次在汕就业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1000元。 | 1、我市非公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首次在汕尾就业的;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41 |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每月1000元。 | 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在我省就业创业。 | 补贴对象在本补贴项目实施地区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可于计划实施期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最长不超过18个月。 | 个人 | |||||
42 | 一次性创业资助 | 汕尾市本级 | 10000元。 |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本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户籍地为本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
43 | 创业租金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年4000元。 |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累计不超过3年。 | ||||||
44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 一次性。 | 单位 | |||||
45 | 创业孵化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 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 ||||||
46 | 创业培训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按实际情况为准。 | 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可补贴1200元; 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可补贴1500元; 3.特色创业实训每人可补贴2800元。 |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 创业培训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每年一次。 | //www.envoykitchen.com/swrsj/zwyw/tzgg/content/post_712059.html | 单位 |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电话:0660-3299098 | ||
47 | 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1、相关单位为本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 ||||||
48 | 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每次500元。 | 1、相关人员为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 该补贴不可单独申领,补贴对象可在自行(或委托)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一并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个人 | |||||
49 |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 |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 每年一次。 | 单位 | |||||
50 |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 1、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 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 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 ||||||
51 | 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 汕尾市本级 | 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20人以上。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选,评选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进行资金支付。 | 一次性。 | ||||||
52 | 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 汕尾市本级 | 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10人以上; 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做好资金支付。 | |||||||
53 | 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 汕尾市本级 | 按每家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2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3、上年度或本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逐步推进员工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5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社会评价良好,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无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县(市、区)做好资金支付。 | |||||||
54 | 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 汕尾市本级 | 按每家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5人以上,逐步推进员工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5人以上。 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近1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县(市、区)做好资金支付。 | |||||||
55 | 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 汕尾市本级 | 符合条件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 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号)中“六个有”(即有场地、有设备、有网店、有团队、有业绩、有服务)基础配置标准。 | 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严格按照粤人社规〔2020〕45号文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执行申请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 |||||||
56 | 职业介绍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400元。 |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 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57 | “共享用工”职业介绍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400元。 |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共享用工”服务,且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2、“共享用工”的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参保员工(即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3、“共享用工”的员工不得是原企业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3个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58 | 市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400元,且每家机构每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汕尾市外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我市建立劳务协作,介绍当地户籍劳动力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稳定就业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59 | 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 汕尾市本级 | 每人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 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 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监测点完成监测就业失业任务情况填写相关报表,并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季度(半年或年度)补贴申请。 | 个人 | ||||||
60 | 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旅游集散中心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文旅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1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项目建设经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 | 建成投入运营的旅游集散中心,经相应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区)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合格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奖励情况及奖励金额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进行公示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发放。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8月19日)起执行。 | 单位 | 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产业发展促进科 电话:0660-3605135 | |
61 | 新开旅游专线 | 汕尾市本级 | 一次性资金补助2.5万元。 | 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线。 | ||||||||
62 | 旅游购物商场(购物点) | 汕尾市本级 | 一次性补助2万元。 | 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旅游购物商场(购物点)。 | ||||||||
63 | 重点景区、文化场馆和乡村旅游停车场 | 汕尾市本级 | 一次性补助10万元。 | 泊位50辆以上,经验收合格并已投入运营的重点景区、文化场馆和乡村旅游停车场。 | ||||||||
64 | 旅游厕所 | 汕尾市本级 | 国家3A级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国家2A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建7万元,改扩建3万元。 | 对纳入市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旅游厕所,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 | ||||||||
65 | 文旅项目 | 汕尾市本级 | 每个项目首个贷款期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亿元以上、银行贷款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扩建的文旅项目。 | ||||||||
66 | 在汕投资文旅企业 | 汕尾市本级 | 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汕尾的企业。 | ||||||||
67 | 重点文旅项目 | 汕尾市本级 | 总投资在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发展补助经费30万元、总投资在3000万元相应给予一次性发展补助经费60万元、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发展补助经费80万元。 | 利用废旧工厂、学校、仓库、矿区等现有设施,改造成文旅项目,对改造成功并报市文广旅体局备案,正常经营一年后经市文广旅体局审核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 | ||||||||
68 | 文旅融合文创项目 | 汕尾市本级 | 国家级给予一次性30万元、省级给予一次性20万,市级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培育补贴,且每年不超过5个。 | 落地本市并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文旅融合文创项目,市级项目每年不超过5个。 | ||||||||
69 | 文创工坊 | 汕尾市本级 | 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培育补贴。 | 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文创工坊,经年度评审,每年不超过5个。 | ||||||||
70 | 特色文创产品开发 | 汕尾市本级 | 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特色文创产品开发,每年不超过5个。 | ||||||||
71 | 民间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艺术中心 | 汕尾市本级 | 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10万元。 | 建成后对游客开放、带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民间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艺术中心等,经年度评审合格。 | ||||||||
72 | 演出 | 汕尾市本级 | 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 在商圈、街区、景区常态化驻场演出团体(特别是开展汕尾非遗及文创产品展演、展示活动),全年演出5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 | ||||||||
73 | 原创大型实景演艺项目 | 汕尾市本级 | 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 在景区建设原创大型实景演艺项目,项目建成并对外演出。 | ||||||||
74 | 广东省旅游风情小镇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新评定为广东省旅游风情小镇、广东省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镇(街)和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 |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区)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合格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奖励情况及奖励金额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进行公示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发放。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8月19日)起执行。 | 单位 | 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产业发展促进科 电话:0660-3605135 | |||
75 |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 | 汕尾市本级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广东省红色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的行政村。 | ||||||||
76 | 民宿 | 汕尾市本级 | 给予一次性每家每间客房0.5万元补助。 | 新获批民宿资质并在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的民宿项目。 | ||||||||
77 | 星级饭店 | 汕尾市本级 | 五星级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四星级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三星级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 | 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 | ||||||||
78 | 研学旅行营地 | 汕尾市本级 | 200人活动的研学旅行营地给予一次性20万、500人活动的研学旅行营地给予一次性40万、1000人(含)以上活动的研学旅行营地给予一次性80万。 | 新建成的具有独特的研学旅行资源、专业的运营团队、科学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拥有良好的餐饮住宿条件、必备的配套设施,能够同时为200人、500人、1000人(含)以上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实践、生活等活动的研学旅行营地。 | ||||||||
79 | 游艇旅游 | 汕尾市本级 | 每投入1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 对投资游艇码头建设、游艇旅游的企业,有固定资产投资的。 | ||||||||
80 | 房车营地 | 汕尾市本级 | 5C级房车营地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运营补贴15万元、4C级房车营地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运营补贴5万元。 | 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并投入运营的5C级房车营地、4C级房车营地,经年度评审合格。 | ||||||||
81 | 引客入汕 | 汕尾市本级 | 2000元/次-20000元/次; 5元/人次-10元/人次。 | 1.旅游企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宣传推介会,每家每次2000元;2.对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数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5元/人次的奖励;3.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数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8元/人次的奖励;4.年接待境外过夜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0元/人次的奖励;5.一次性组织50辆以上的自驾车队来我市旅游并有住宿的给予组织企业1万元/次的奖励;6.组织高铁专列、包机来我市旅游,人数在200人以上并有住宿的给予组织企业2万元/次的奖励。 | ||||||||
82 | 文旅特色产品 | 汕尾市本级 | 一等奖1个,奖励3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1万元。 | 对开发文旅特色产品的文旅企业进行考核评比,设立“产品研发推广奖”,每年评比一次。 | ||||||||
83 | A级旅游景区评定 | 汕尾市本级 | 国家5A级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国家4A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3A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 | 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 | ||||||||
84 | 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 | 汕尾市本级 | 国家5A旅游景区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国家4A旅游景区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国家3A旅游景区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 | 对通过评定性复评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主体。 | ||||||||
85 | 星级饭店评定 | 汕尾市本级 | 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四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 | ||||||||
86 | 星级饭店复核 | 汕尾市本级 | 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 | 对通过评定性复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达标。 | ||||||||
87 | 产业融合示范点 | 汕尾市本级 | 国家级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5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20万元。 | 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点(如:示范基地、营地、集聚区、特征企业、优秀项目等)。 | ||||||||
88 | 导游员 | 汕尾市本级 | 高级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中级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 | 新取得(或引进)高级、中级资格的导游员,且在我市旅游企业工作时间满二年(以劳务合同和社保缴纳为依据)。 | 个人 | |||||||
89 | 文旅行业职业资格 | 汕尾市本级 | 高级技师一次性奖励2万元、技师一次性奖励1万元、高级工一次性奖励6000元、中级工一次性奖励4000元、初级工一次性奖励2000元。 | 获得文旅行业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并在汕尾从事文旅行业相关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
90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22〕49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以市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按照上述方法测算补贴标准,不足30元/人/月的,按30元/人/月发放;超过30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 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 符合要求由银行卡代发放。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2年2月17日)起执行。 | //www.envoykitchen.com/swdpb/yaowen/tzgg/content/post_806265.html | 个人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产业和创新发展科 电话:0660-3366779 |
91 | 大力培育“四上”企业奖励资金 | 关于印发《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34号) | 汕尾市本级 | 经市统计局确认为“四上”企业,每家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每家商贸、建筑、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 |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2.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拥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法人企业。 3.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含)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含)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含)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 符合要求由各县(市、区)发放企业。 | 自文件印之日(2021年11月9日)起,有效期五年。 | 单位 | ||||
92 |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汕尾市2022年度鼓励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2年度鼓励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131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扩大生产,推动产值跨越新台阶,对2022上半年、全年产值绝对值、增速达到以下标准的工业企业,在2023年度实行奖励: (一)2022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文无特殊情况,“以上”表述皆含本数,“以下”表述皆不含本数),1亿元以下,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2022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三)2022年产值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2022年产值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五)2022年产值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70万元奖励。 (六)2022年产值100亿元以上,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0%以上,且2022年全年产值增长15%以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七)2022年产值10亿元以上,但是产值增速没有可比数的,上半年、全年产值增速要求不列入必备条件,可对应上述六档分别给予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奖励: (一)当年度停产、退出工业统计的。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三)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奖励资金的。 | (一)完成注册并在汕尾市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符合国家统计标准,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民营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填报《汕尾市支持鼓励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申报表》(详见政策文件附件1,下称“申报表”)后,将《申报表》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送属地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开始审核。 | 本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2022年6月28日)起,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废止。 | //www.envoykitchen.com/shanwei/zwgk/jcxx/zfwj/gfxwj/content/post_831738.html | 单位 |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综合科 电话:0660-3378908 |
93 | 汕尾市城区民政局 |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补助 | 关于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17]8号) | 城区 | 200.00 | 8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3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 汕尾市城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由本人(代理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复印首页及个人资料页),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账,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高龄津贴采取按季申报,按季发放。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 | http://www.swchengqu.gov.cn/swchengqu/scqzdly/sgjf/cazx/content/post_680076.html | 个人 | 汕尾市城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0660-3399386 |
94 | 陆丰市统计局 | “四上”企业统计员岗位补助 | 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丰市2020年度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陆府函〔2020〕53号) | 陆丰市 | 以实际发放情况为准。 | 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员每月岗位补助500元,商贸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统计员每月岗位补助300元。 | 由统计局根据“四上”企业统计员补贴的考核方案进行实绩考核后发放。 | 四上企业统计员完统计成报表相关工作后,次年按考核方案提交统计员信息表银行账号等向统计局申请补贴。 | 按实际支付。 | http://www.lufengshi.gov.cn/swlufeng/zwgk/tzgg/content/post_682529.html | 个人 | 陆丰市统计局 电话:0660-8821675 |
陆丰市统计局印发关于“四上”企业统计员补贴的考核方案(陆统字〔2021〕3号) | http://www.lufengshi.gov.cn/swlufeng/zwgk/tzgg/content/post_683261.html | |||||||||||
95 | 大力培育“四上”企业奖励资金 |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2022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方案(暂行)的通知(陆府办〔2022〕49号) | 每新培育1家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陆丰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并成功培育入库的企业。(通过评估认定后,由各县(市、区)统计局对具备入库条件的企业信息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上级部门,经国家统计局最终审批后,纳入“四上”企业统计范围) | 新培育四上企业(工业由科工信局落实)向市统计局提交资金申请表等资料,由市统计局拨付企业对公账号。 | 一次性。 | http://www.lufengshi.gov.cn/swlufeng/zwgk/zfwj/gfxwj/content/post_857863.html | 单位 | ||||
96 | 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落实2023年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陆府办[2023]17号) 陆丰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陆丰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 陆丰市 | 760.32 | 低保家庭:11520元/年,边缘家庭:9360元/年。 | 符合城镇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 | 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申请拨付租赁补贴资金(提供发放明细表),财政审核后直拨到户。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3月7日)起执行。(这个本级政策文件是延长有效期修订的) | 个人 | 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 保障管理股 电话:0660-8880656 | |
97 | 陆丰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 |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2022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方案(暂行)的通知(陆府办〔2022〕49号) | 陆丰市 | 以实际发放情况为准。 | 每新培育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陆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不含省、汕尾市奖励资金)。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规上工业企业库。 | 财政直拨到户。 | 一次性。 | http://www.lufengshi.gov.cn/swlufeng/zwgk/zfwj/gfxwj/content/post_857863.html | 单位 | 陆丰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0660-8881299 |
98 | 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 大力培育“四上”企业奖励资金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陆河府办〔2022〕4 号) | 陆河县 | 140 | 新培育发展成为“四上”的企业,并经陆丰市统计局确认后。 1.工业企业:每家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奖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对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每年奖励10万元)。 2.每家商贸、建筑、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 | 新培育发展成为“四上”的企业,并经陆丰市统计局确认后。 | 支持资金从培育专项资金中支付,专项资金由县级“四上”企业牵头培育小组单位与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各牵头培育小组单位组织落实做好新增“四上”企业的奖励工作,并做好每年奖励资金财政预算报县发展改革局。 | 2022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8日。 | 单位 | 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0660-56668488 | |
99 | 陆河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 | 陆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陆河府办〔2022〕3号) | 陆河县 | 14.425(2022年度) | 50元/人/月 | 陆河户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 | 直拨至对象个人帐户。 | 至对象死亡或再生育。 | http://www.luhe.gov.cn/luhe/zwgk/zc/gz/content/post_802655.html | 个人 | 陆河县卫生健康局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电话:0660-5529116 |
100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扶助 | 32.448(2022年度) | 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费。 | 个人先缴费后返拨至对象个人帐户。 | ||||||||
101 | 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内二孩结扎户奖励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计划生育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陆河府办〔2015〕26号) | 5.48(2022年度) | 100元/户/月。 | 2015年“百日会战”政策内二孩结扎户。 | 直拨至对象个人帐户。 | 至第二个小孩18周岁止。 | http://www.luhe.gov.cn/luhe/zwgk/zc/gfxwj/content/post_320240.html | ||||
102 | 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 陆河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陆河府办﹝2021﹞3号) | 陆河县 | 补贴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 | 企业:1.参照上年度纳税额(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县本级收入部分的70%以及足额缴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的80%计算资助资金额度;2.对已租赁形式入驻园区内社会投资的园中园(含现有厂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租金补助,租金参照企业上年度场地租金的50%计算补助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50%。 个人:按照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的80%计算自主资金额度。 | 企业:1.落户于陆河县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经营过程中守法诚信,依法纳税,管理规范,依法报送合法、真实、有效的各项统计及结算报表;3.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4.以租赁形式入驻园区内社会投资的园中园(含现有厂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以下、纳税额达到 20 万以上的企业;5.未达到第三项要求但被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6.其他经县政府认定符合“一事一议”标准,提供特殊扶持的制造业企业。 个人:1.本办法所指高级人才为陆河县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各制造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制造业人才;2.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需达到20万元以上;3.制造业人才需通过职称方式或学历方式认定;4.以职称方式认定的制造业人才需取得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以学历方式认定的制造业人才需具有国内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双一流”高校以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名单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所列学科名单为准) | (一)原则上,专项资金申报认定工作一年开展一次,每年度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企业或高级人才符合奖励要求的,统一由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二)资格初审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县委组织部、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县自然 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完成,初审结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额度。 | 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 | 个人或单位 | 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0660-5528663 | |
103 | 陆河县促进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办法(试行)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促进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陆河府办函〔2021〕97号) | 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每年按企业纳税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70%计算奖励资金。当年网上销售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额度参照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80%计算奖励资金。对我县电子商务产业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在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外,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二)办公用房补助。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10万元。符合支持条件企业在我县租用办公商业用房的,连续3年免除公有楼房租金;租用私有楼房的,连续3年按市场租赁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3万元/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让、转租或改变用途。 (三)决策层人员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中,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以上的决策层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上年度个人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80%计算奖励资金。 (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补助。根据人社部门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照每个村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劳务服务行业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每年按企业纳税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70%计算奖励资金。 (二)办公用房补助。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20万元。符合支持条件企业在我县租用办公商业用房的,连续3年免除公有楼房租金;租用私有楼房的,连续3年按市场租赁费用的10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6万元/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让、转租或改变用途。 (三)决策层人员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中,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以上的决策层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上年度个人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80%计算奖励资金。 (四)人才培养支持。支持符合条件企业与县教育局、学校合作,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县内学校场地或教学器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一)电子商务行业企业 1.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县汇总纳税,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和电商服务的企业。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 3.县委、县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对全国、全省行业排名前列的龙头企业,可以专题研究给予政策扶持。 (二)劳务服务行业企业 1.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县汇总纳税,主要从事劳务服务、劳务分包的企业。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 3.县委、县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对全国、全省行业排名前列的龙头企业,可以专题研究给予政策扶持。 | 专项资金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每年度由县科工局和县人社局分行业分别下发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县科工局、县人社局分行业分别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初审。初审结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 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 ||||||
104 | 陆河县鼓励务工人员进入企业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陆河县鼓励务工人员进入企业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陆河科工发〔2021〕69号) |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 组织输送劳动力到我县企业就业的有资质的各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学(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各镇、村(居)委会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等推荐就业机构(以下简称推荐机构),输送务工人员首次到我县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以上的,普工按每人300元、技术工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机构奖励,用于交通、通讯、宣传发动等支出,推荐输送同一员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二、员工就业奖励 我县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招用首次在陆河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的新员工,普工、技术工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技术工服务满一年的,每人再增加2000元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就业奖励;鼓励已在岗的普工经培训、考试取得技工证书的,从取得证书之日起且在该企业服务满一年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就业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统一申请,发给员工个人,同一类型的奖励同一对象不可同时享受。 | 新招录人员需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 | 新招录人员需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推荐就业奖励资金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县科工局初审后报县人社局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送县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推荐机构或员工。 | http://www.luhe.gov.cn/swlhkgxj/gkmlpt/content/0/828/post_828354.html#2598 | ||||||
105 |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工作的通知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工作的通知(陆河府办函〔2021〕9号) | 陆河县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360元/套。 | 印章刻制企业在申请参与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助项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陆河县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补贴项目申请表》; 2.印章刻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备案信息文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向书。 | 按照《陆河府办函〔2021〕9号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印章刻制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参与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助,以书面形式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陆河县直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章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自愿参与陆河县直免费刻章工作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营业执照及法人复印件加盖公章;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发票及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名册。 | 长期。 | http://www.luhe.gov.cn/luhe/zwgk/zc/gfxwj/content/post_774662.html | 单位 |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660-5663808 |
106 | 陆河县农业农村局 | 2023年陆河县抓好春耕生产 保障粮食安全十条工作措施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陆河县抓好春耕生产 保障粮食安全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陆河府办函〔2023〕29号) | 陆河县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1.积极发动广大群众和经营主体从事水稻种植,对种植粮食作物50亩以上(含本数)不超过500亩(不含本数)的种植单位(户),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资金300元;对种植粮食作物500亩以上(含本数)的单位(户) ,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资金400元[包含《陆河县全力保障粮食生产工 作措施 ( 2022—2023年)》补助资金],并在各级现代农业生产 资金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2.对本年度新购买的水稻直播机、插秧机、拖拉机、旋耕机、微耕机、收割机、烘干机、碾米机、冻库等用于水稻种植、处理、存储的农业机械,除享受国家购机补贴政策外,县财政再按国家购机补贴标准1:1给予叠加补贴。 3.水稻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自筹部分资金全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切实帮助种粮主体规避和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4.组织本县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农业科技指导组,加强重大病虫害和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为种植户提供无偿技术指导。实施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项目,安排中央资金16万元,专项用于水稻统防统治药物采购。 5.对粮食经营主体获得绿色、有机质量认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奖励;对粮食经营主体获得富硒品牌认证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粮食经营主体获得省部级名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农产品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1.水稻种植50亩以上的群众和经营主体。 2.本年度新购买的水稻直播机、插秧机、拖拉机、旋耕机、微耕机、收割机、烘干机、碾米机、冻库等用于水稻种植、处理、存储的农业机械的群众和经营主体。 3.获得绿色、有机质量认证、富硒品牌认证、省部级名牌、全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农产品的粮食经营主体。 | 根据实际情况来申领。 | 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再定截止时间。 | http://www.luhe.gov.cn/swlhnnj/gkmlpt/content/0/900/post_900646.html#2348 | 个人或单位 | 陆河县农业农村局 电话:0660-5662051 |
107 | 陆河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 | 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陆河府办〔2022〕16号) | 陆河县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主体工程建设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补100元。 | 工业生产(含经批准建设出租厂房)项目,建设生产厂房,建筑容积率≥1.2且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开工、投产的。 |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励扶持企业资格初审,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励扶持,并会同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奖励扶持资金额度进行审核,按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扶持。 | 自发布之日(2022年9月2日)起,有效期3年。 | 单位 | 陆河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 办公室 电话:0660-5502698 | |
无尘车间建设补贴:按级别给予450元/㎡,550元/㎡,650元/㎡,单家企业总补贴费用不超过550万元。 建设万级无尘车间补贴450元/平方米,千级无尘车间补贴550元/平方米,百级无尘车间补贴 650元/平方米。 | 企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给予奖补。 | |||||||||||
租金补贴:1.年产值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补贴 (免租期除外),补贴期限为自入驻之日起3年(含免租期 )。期间若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次年起按每月6元/平方米补贴。 2.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即企业上规模后,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补贴(免租期除外),补贴期限为自入驻之日起 3年(含免租期)。 3.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在次年3月份申请,申请租金补贴时由企业提供环评批复、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付款凭证和纳税凭证,并由出租方签章确认租赁面积等材料。 | 按照项目实际租用面积计算,平均每年缴税达到150元/平方米的(以企业申报纳税销售额计算)。 | |||||||||||
力促企业上规发展:新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不含省、市对新上规企业的奖补 ): 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对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每年奖励10万元。 | 对新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 不含省、市对新上规企业的奖补 )。 | |||||||||||
加大工业投入:对增资扩产和租用厂房的项目,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后确认)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对增资扩产和租用厂房的项目,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后确认)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
企业增资扩产:工业企业继续增资扩产投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次年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县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安排以奖代补金额。 | 工业企业继续增资扩产投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
支持优秀企业:由县政府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给予3万元奖励。 | 规上工业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 ②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③未发生环境突发事故; ④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⑤无拖欠工人工资; ⑥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⑦企业产值税收有增长的。 | |||||||||||
扶持高效益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的企业。 | |||||||||||
创新扶持:1.按照该企业首次晋级年度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县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 2.按中试研发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支持。 3.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并对其新增科研贷款所需支付利息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扶持。 4.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50-200万元的支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支持。 5.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6.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支持。 7.对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支持。 8.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支持。按其获得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 9.给予国家、省拨款额30%的配套支持;给予5%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0.单个项目予以最高200万元支持。 11.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5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 | 1.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 2.对企业开展的重大中间试验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 3.对将研发总部迁入陆河的大型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4.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陆河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5.对新组建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 6.对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 7.新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 8.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对批准组建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 9.对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其所获拨款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其所获拨款额超过100万元的,其超出100万元部分,给予5%的配套支持。 10.对承担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 1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 | |||||||||||
本县企业首次发行上市成功的。 1.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阶段申请,奖励总额为40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陆河,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陆河境内发展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家4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投放在陆河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一次性 400 万元奖励。 3.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并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给予一次性 400 万元奖励。 4.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5.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持续挂牌时间满6个月,在市给予10万元的奖励基础上,县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 1.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 2.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陆河,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陆河境内发展的企业。 3.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并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 4.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5.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持续挂牌时间满6个月。 | |||||||||||
工业技改创新扶持支持范围:支持方式: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设备事前奖励、事后奖励等方式。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1.设备时候奖励:对珠三角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励;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备事前奖励方式。2019年度已获支持的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实际设备购置总额核算奖励金总额,项目最终所获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按原计划设备购置总额核算的奖励额度。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符合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 |||||||||||
人才引进:1.博士每人每年10万元,硕士每人每年1万元。2.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每人每年5万元。3.正高技术职称35万元:副高技术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须取得博士学位)25万元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取得硕士学位 )15万元。4.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县级分成收入)的企业,五年内给予薪酬奖励:工资薪金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技术人员,按其上年度薪酬对财政贡献额度中县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限度为100万元。 | 1.对新引进[新引进指陆河新接收的全日制毕业生、从市外新调入的在职专业人才 (含境外、港澳台 )、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下同] 到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含境外、港澳台 ) 的人才。 2.对新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才。 3.凡新引进到我县就业、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技术技能人才,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的。 4.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县级分成收入)的企业。 | |||||||||||
鼓励全民招商:(一)对成功引进自建厂房工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以下三种奖励办法,由项目引进人自选其中一项: 1.按引进工业项目用地面积3元/平方米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奖。 2.按引进工业项目正式投产之日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奖;实际到位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发票通过现场查验核计。 3.按引进工业项目投产一周年内产生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计算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租赁厂房的工业生产项目的机构或个人,在引进企业经认定上规后,按租赁厂房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5元/平方米的奖励;本项奖励由出租厂房的业主兑付。 (三)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或个人,项目投产且经审核确认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每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 (一)成功引进自建厂房工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 (二)引进租赁厂房的工业生产项目的机构或个人。 (三)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或个人。 | |||||||||||
108 |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开办企业实行免费刻制印章服务 | 关于印发海丰县新开办企业实行免费刻制印章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市监〔2021〕88号) | 海丰县 | 以新设立企业申请印章刻制实际费用为准。 | 一套4枚印章共420元。 | 在海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于政务服务中心“一窗通取”或印章刻制窗口办理并领取。 | 本方案试行三年,视实施情况及上级政策变化做适当调整。 | http://www.gdhf.gov.cn/gdhf/zwgk/1200/1202/content/post_829218.html | 单位 |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股 电话:0660-6336883 |
109 | 海丰县农业农村局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 | 关于印发《海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21〕12号) | 海丰县 | 250.00 | 流出土地农户享受财政奖补的标准: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不含10年),按每亩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按每亩3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流出未承包耕地的集体享受财政奖补的标准: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不含10年),按每亩6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 流出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奖补的一般性条件 1.具有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签订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合同。 2.流转土地面积不少于50亩(其中,连片不少于30亩),涉及流转双方才纳入奖补范围。 3.流转期限5年(含5年)以上,且合同已在本镇(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流出方具有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属证明(未确权登记到户的耕地)或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没有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集体,其所属土地流转不纳入奖补范围。 5.流转土地已经有效使用并已按合同履约,经营产业符合当地农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 (二)流出方享受财政奖补的条件: (1)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地流转给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通过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 (一)农户和经营主体的流转奖补申报流程 1.提出申请。流转双方向经济社(组级)或经联社(村级)提出申请,填写流转奖补申请书,提供流转合同、身份证、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流转双方履约情况证明(土地承租费收据或兑现表等)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本地流转双方申报材料。 2.登记审核。村(居)委对符合规定的土地流转双方进行造册登记,汇总资料,对符合财政奖补的农户名单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及时将收集到的申报材料上报所在镇(场)进行核实。 3.核查汇总。镇在收到村(居)委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内容及材料进行审核及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意见。镇(场)要及时汇总核查情况,在每季末将本镇(场)汇总情况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4.审定拨付。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镇(场)上报的核查材料后,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核,对流转超过200亩的要派出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无误后进行情况汇总,按季度核报,于次季首月中旬前向县政府提出请拨奖补资金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拨付奖补资金,由镇(场)统一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流转双方一次性发放奖补资金。 (二)流转管理服务单位流转奖补申报流程 1.提出申请。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本地流转管理服务单位申报材料,汇总后向镇(场)提出申请。 2.核查汇总。镇(场)在收到村(居)委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内容及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核查意见。镇(场)要及时汇总核查情况,在每年末将本镇(场)汇总情况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审定拨付。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镇(场)上报的核查材料后,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核,经核查无误后进行情况汇总,按年度上报,于次年首月下旬前向县政府提出请拨奖补资金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拨付奖补资金,由镇(场)统一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流转管理服务单位一次性发放奖补资金。 | 具有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签订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合同。 | http://www.gdhf.gov.cn/gdhf/zwgk/zfgb/zfbwj/content/post_799310.html | 个人或单位 | 海丰县农业农村局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 电话:0660-6850916 |
流入方享受财政奖补的标准: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按每亩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入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一)奖补的一般性条件 1.具有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签订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合同。 2.流转土地面积不少于50亩(其中,连片不少于30亩),涉及流转双方才纳入奖补范围。 3.流转期限5年(含5年)以上,且合同已在本镇(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流出方具有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属证明(未确权登记到户的耕地)或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没有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集体,其所属土地流转不纳入奖补范围。 5.流转土地已经有效使用并已按合同履约,经营产业符合当地农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 (二)流入方享受财政奖补的条件 (1)符合新优特农产品种养、标准化种养、现代技术推广、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新型经营主体相关条件; (2)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 |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当年土地流转面积(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每亩6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村(居)委:按当年土地流转面积(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每亩6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镇(场)土地流转服务:按当年土地流转面积(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每亩3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 | 流转管理服务单位奖励的条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条件:拥有承包地所有权的经联社或经济社,积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引、合同审核盖章备案等管理服务,积极配合镇级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开展土地流转规范化建设的。流出土地属未承包地的不计入奖补面积。奖励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工作经费支出。 (2)村(居)委奖励条件:村(居)委积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引、合同审核盖章备案等管理服务,积极配合镇级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开展土地流转规范化建设的。流转土地所有权属经联社所有的不计入奖补面积。奖励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工作经费支出。 (3)镇(场)土地流转服务奖励条件:积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指引、工作流程制定等服务,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资金组织申报、资料核查、汇总上报、归档、奖补资金核发等工作。补助资金用于宣传发动、业务培训、资料印制及办公用品购置等工作经费支出。 | |||||||||||
110 | 海丰县交通运输局 | 海丰县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综合补贴 | 关于印发《海丰县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函〔2022〕303号) | 海丰县 | 1200.00 | 每公里亏损数3.92元X实际行驶公里数,全年补贴最高定额为1200万元。 | 补贴项目只适用于县政府示范推广期投入海丰县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 |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每季度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预拨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交通运输部门复核情况,按季度预拨当年前三季度的财政补贴资金。 | 2022年至2025年。 | http://www.gdhf.gov.cn/swhfjtysj/gkmlpt/content/0/843/post_843487.html#1295 | 新能源公交车企业 | 海丰县交通运输局 公交管理股 电话:0660-6891196 |
111 | 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发展和财政局 | 大力培育“四上”企业奖励资金 | 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四上”企业培育责任分工方案》(汕红委办函〔2022〕44号) |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 75 | 在省、市培育支持资金基础上,每家工业企业给予20 万元,共2家,每家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服务业、建筑业、餐饮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房地产业不给予培育支持资金),共7家。支持资金从培育专项资金支付,专项资金由“四上”企业责任部门与区发展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 申报“四上”企业通过国家统计局终审成功入库,成为我区“四上”企业,入库后能按时在网报平台上报数据。 | 符合条件由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支付。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企业 |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发展和财政局发改和统计股 电话:0660-3423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