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市委政法委机构设置和职能
中共汕尾市委政法委是负责政法工作部门。本部门包含综治办、维稳办、610办、依法治市办及社工委等合署(或两块牌子)办公单位。
主要职能:
1. 组织政法工作有关调研;
2. 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 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维稳、综治、防范、依法治市等、社工等工作;
4. 研究和指导全市政法队伍建设等。
(二)人员构成情况
1、纳入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独立编制机构数1个。其中 :共产党机关1个。
2、2016年年末编制人数40人。其中:行政在职人员38人(共产党机关38人),事业在职人员2人。
3、年末实有人数38人。其中:行政在职人员36人、事业在职人员2人、退休人员8人。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869.94万元,与2015年度862.84万元相比,收入总计增加7.1万元,增长0.82%。主要原因:一是增加是发放车改补贴;二是发放住房补贴等。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69.94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1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861.35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支出总计减少1.49万元,下降0.17%。主要原因是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861.3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财政拨款支出中基本支出722.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3.88%,基本支出用于:一是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二是发放车改补贴支出;三是发放住房补贴支出;四是公用经费支出等。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说明
“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汕尾市委政法委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32.7万元,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0.7万元,下降2.14%。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零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25.65万元。本部门机关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是指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公务用车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占“三公”经费总额的78.4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零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65万元。2016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比2015年度减少0.35万元,下降1.36%。
3.公务接待费决算7.05万元,公务接待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主要用于召开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中按规定接待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占“三公”经费总额的21.56%。2016年共接待国内来访批次25个,共244人次。2016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比2015年度减少0.35万元,下降4..9%。
“三公经费”下降原因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支出预算报告制度,严把经费支出预算关,从源头控制经费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91.37万元,比上年增加了49.57万元,增加15%。 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机关人员增加、业务量增加。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以实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为准支出的政府采购金额138.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38.85万元。
七、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中共汕尾市委政法委
201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