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负责对台湾渔民的宣传、调研和服务接待工作;2、协调台湾渔船停泊点相关部门对台工作和台湾渔民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条件;3、协调处理台船海上突发事件;4、负责上级对台工作部门及台湾渔船停泊点相关管理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本单位内设站长室、办公室、财务室。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汕尾台湾渔民事务工作站预算包括:本级预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在职实有人数8人,其中:财政供养6人,自筹2人。退休人员5人。
第二部分2016年度汕尾台湾渔民事务工作站预算表
具休公开见附件:2016年财政预算批复_汕尾台湾渔民事务工作站
第三部分 2016年度汕尾台湾渔民事务工作站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97.1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增加3.3万元,增长3.5%。主要是工资福利支出及商品和服务支出得到提高。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7.1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增加3.3万元,增长3.5%。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97.1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增加3.3万元,增长3.5%(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9.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8.9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0万元。2016年项目预算数支出23万元,占总支出22.66%,比上年增加3万元,增长15%。主要是:台胞联络宣传、座谈联谊经费等方面的增加。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汕尾台湾渔民事务工作站 “三公经费”预算数3.3万元,与上年持平。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0%,与上年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预算0万元,占“三公”经费0%,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预算支出2.2万元,占“三公”经费66.7%,与上年持平;
4.公务接待费支出1.1万元,占“三公”经费33.3%,与上年持平。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0万元。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比2016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单位固定资产1项,金额为507022.84元。主要是办公大楼1栋,金额为507022.84元。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本单位无预算绩效信息。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9、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0、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4、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6、“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7、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