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汕财建〔2023〕1号
市城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2〕82号)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的函》(汕建住〔2023〕1号),现下达你区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077.12万元(其中2023年60户租赁补贴70.12万元,2023年涉及15个小区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1007万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中央资金,主要用于住房租赁补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请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二、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发挥实效。
三、此次下达资金为下达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同时请按省厅有关要求做好指标管理系统、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相关工作。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2〕82号).pdf
汕尾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