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du
map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财政局 > 专题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减税降费信息 > 税收政策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2020-02-07 10:06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Baidu
map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财政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