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du
map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财政局 > 专题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减税降费信息 > 税收政策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1-01-18 11:04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财办关税〔202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改制并更名,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自2019年4月14日、2020年8月7日起,可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户网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Baidu
map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财政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