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du
map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财政局 > 专题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减税降费信息 > 税收政策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02-22 16:08     来源: 财政部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22年1月28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Baidu
map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财政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