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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22-11-04 23:17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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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粤府〔2022〕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减轻纳税人负担,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省政府决定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详见附件),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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