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2〕1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规定,为落实《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有关要求,规范收费管理,现就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后,在专利收费项目中增加单独指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海牙协定》指定我国的国际申请及国际注册续展,相关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单独指定费。单独指定费属于专利收费的子项。
二、单独指定费分三期收取,自国际注册日起第1-5年为第一期,第6-10年为第二期,第11-15年为第三期。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根据《海牙协定》规定,单独指定费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代收,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9〕33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独指定费收入入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利收费”(103043401)科目。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5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3月21日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