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税〔20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学习宣传。《办法》对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了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的权责义务。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特别是对《办法》的新内容要加强研究,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进一步提高罚没财物管理水平。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好政策公开和解读,指导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办法》的新规定、新内容,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建设。要认真对照梳理,对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制度文件要及时予以清理或修订。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配套建立健全罚没财物分类保管、处置审批、备案管理等相关制度,逐步完善我省罚没财物管理制度体系。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办法》的新规定、新内容,对我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宣传解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办法》认真履行罚没财物管理职责。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摸清本地罚没财物实际情况,强化对罚没财物处置和收入收缴的监督,推动部门间业务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严格落实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办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形成的工作经验、做法以及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税政处)。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4日
(来源: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