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社〔2020〕24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价格临时补助贴)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0〕107号)精神,现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你区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收入列2020年度“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分别列“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下相对应的款级、项级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请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科学测算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需求,做好年度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工作。
二、请各区财政部门(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155号)等规定,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尽量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消化上年结余资金使用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请各区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省和本地区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并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资金管理台账,提高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透明度,切实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资金发挥绩效。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