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农〔2020〕41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三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部分)的通知》(粤财农〔2020〕53号)和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要求下达2020年第三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部分)的函》汕扶办函〔2020〕69号,现将2020年第三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部分)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0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扶持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包括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及经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认定的带贫益贫农业企业贷款贴息,以及能够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的项目建设等,具体请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有关规定使用。
二、本次下达资金请各地及时下达给项目单位,并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各地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0年第三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部分)安排和建设内容及绩效目标表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2020年第三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部分)安排和建设内容及绩效目标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