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财农〔2021〕4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1〕56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要求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的函》(汕农农计〔2021〕30号),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你们(具体科目、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1年度“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地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粤就业进行专项补助,以及支持各地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有关项目,具体请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请各县(市、区)和市级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绩效目标安排表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7月4日
附件:
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绩效目标安排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