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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2022-02-16 10:1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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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财农〔2021〕4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1〕56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要求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的函》(汕农农计〔2021〕30号),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你们(具体科目、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1年度“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地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粤就业进行专项补助,以及支持各地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有关项目,具体请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请各县(市、区)和市级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绩效目标安排表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7月4日


附件:

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绩效目标安排表

  单位:万元

单位

项目

名称

功能分类科目

金额

建设内容

绩效目标

备注

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2130599

50

用于市消费扶贫中心在县市区建设消费扶贫分馆,组织扶贫产品上架、展销和销售。

推进消费帮扶工作,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用于市消费中心在县(市、区)建设消费扶贫分馆,组织扶贫产品上架、展销和销售。

城  区

23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支出

85

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可用于跨省就业脱贫人口一次性交通补助、稳岗转岗拓岗培训、特殊困难生活补助。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包含但不限于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创业就业等),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包含但不限于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主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消费帮扶、必要和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项目

提高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工作积极性,实现外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转岗就业、拓岗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


海丰县

185


陆丰市

260


陆河县

130


红海湾

20


华侨区

15


合计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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