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3〕71号)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函》(汕建保〔2024〕2号),现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额度详见附表)。该项资金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在具体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和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规范使用资金,对照本次下达绩效目标表(附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同时,请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要求,做好指标管理系统工作。
附件:1.粤财建〔2023〕71号.pdf
2.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情况表.pdf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