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粤财采购函〔2024〕7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和补充意见:
一、立即开展供应商信用核查工作
(一)市直各单位立即对本单位目前仍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全面排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排查供应商是否存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附件2),于8月2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相关情况。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立即组织督促本地区采购人做好排查工作,如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依法作出调查处理,同时及时通知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智慧云平台”)暂停其交易权限。各县(市、区)财政局于8月25日前将本地区排查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三)政采智慧云平台注册供应商应立即认真核对自身信息,因信用记录等信息发生变化,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要求的,不得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及时告知政采智慧云平台;入围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还应及时告知框架协议征集人。未及时报告且后续被查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用记录修复后,可按照政采智慧云平台指引申请恢复交易权限。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供应商信用核验工作
落实《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汕财采购〔2023〕21号)要求,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特别注意的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电子卖场及框架协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等交易环节中,应按照平台弹窗提醒,在成交前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认真核查。发现供应商信用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框架协议征集人以及政采智慧云平台进行处理。
三、做好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完善包括电子卖场采购项目在内的每个采购项目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联系人:罗扬 联系电话:3310721)
附件: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的通知.pdf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