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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3-02 17:32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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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 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

  (二) 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 市政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项目;

  (五) 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上述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

1、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

2、政务信息化、水利及园林绿化项目;

3、救灾抢险急用的;

4、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5、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四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完成以后实施代建,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施全过程代建(征地拆迁工作除外)。

 

第五条  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所列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审批代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取费标准,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审核工程预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建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为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市住建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主体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市规划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受理及审批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及审批工作;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加强审计监督,根据市政府安排,对特别重大的代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市城管部门负责汕尾市区范围内经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认定的代建项目红线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地方政府负责代建项目征地红线内建(构)筑物的拆迁、平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积极办理代建项目的审批事项,办理审批手续时需缴交费用的,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费用拨付申请。

 

第九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细则,参与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储备管理和研究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检查监督;

(三)组织开展工程代建、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四)审查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分别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五)审查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

(六)负责代建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

(七)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请市财政部门审定;

(八)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产权登记、资产及建设资料移交;

(九)监督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

(十)进行代建项目绩效评价;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指派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建设用地选址,负责协调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办理项目环评、规划、用地、立项等报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

(五)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六)参与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七)协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等。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十四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超过但在10%以内的,应详细说明原因、理由。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做好投资总量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稽察,会同市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调整概算。

 

第十六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与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建立技术咨询、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单位名录库和关键设备、主要材料参考品牌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使用单位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属地国土资源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批后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代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取得代建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省、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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