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市局制定了《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试行)及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质监局
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
听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市局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时,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制定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质监工作改革措施、方案;
(二)对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订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局领导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在提出建议前应进行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没有提出听证意见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不得签发行政决策。
第八条 市局法制机构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应当进行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但可以向市局长办公会议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
第九条 市局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听证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市局联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市局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会参加人员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组织和制定听证方案,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和旁听人。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局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一)参与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的负责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三)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听证陈述人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回应听证参加人的询问。
第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
听证参加人可以收集公众意见,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就听证事项提出质询,发表意见,并得到及时回应。
听证参加人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客观、公正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参加人另行书面提出决策草案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四章 听证会的组织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像、网络等形式举行。
第十九条 决策承担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市局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
决策承担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二十条 决策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范围、名额、比例和听证会持续时间,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听证参加人不得少于8人。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并由决策承办单位记录在案。
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比例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参加人;协商推荐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申请人数或者参加听证的实际人数少于8人规定人数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并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市局门户网站公布。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决策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内容详实准确、表述通俗易懂。听证参加人对材料提出不同意见的,决策承担单位应当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
第五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参加人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决策草案建议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六)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七)听证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会程序及其权利行使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认为确实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决策承担单位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担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听证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九条 市局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市局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局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
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决策承担单位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局把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听证目录的;
(二)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活动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
听证目录(试行)及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市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和《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听证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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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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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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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中、长期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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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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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质监工作改革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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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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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年度预算以及安排年度预算外3万元以上的专项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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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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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市局机关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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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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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市局机关3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以及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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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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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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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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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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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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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职能且对全市各级质监(市监)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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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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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市局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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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目录实施细则:
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三、市局相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前,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含决策风险),提出决策方案;
(三)方案提出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四)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五、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入决策阶段,必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议题由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相关部门提议确定,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二)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方可进行表决。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六、市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属于《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所列明重大事项范畴的,应按其规定程序办理。
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信息应由局办公室通过政务网站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开。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出现变化时,应从其规定并及时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对本目录作出相应调整。
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局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全局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市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对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列入会议议题或制发文件。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市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市局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转至市局政策法规科。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存在决策程序不合法;
(三)是否存在决策内容不合法;
(四)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就行政决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应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条 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一)行政决策的方案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
(二)与行政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应按前款规定补齐材料;未补齐材料的,市局政策法规科不予受理合法性审查,直至补齐材料为止。
已经市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需要再次对修改文本进行审查确认的,可在对前次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以及修改具体情况作出说明后,直接送交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查。
第十一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合法性审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特别紧急的文件,实行特事特办;特别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文件,应及时报告市局主要领导同意。材料不齐全的,办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市局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市局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经市局分管法规领导签署意见后,反馈行政决策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市局相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是保证决策方案合法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决策方案或草案的前期起草、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应主动开展合法性审查,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局办公室应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口,确保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应审尽审。
第十六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严格审查标准,客观审慎地提出审查意见,规范审查流程,明确审查时限,并实行审查意见书统一编号、统一归档、统一管理,做到审查工作有备可查。
第十七条 对于涉密的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加强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审查任务相适应,做到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汕尾质监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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