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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9-12 09:11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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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函〔2019166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参保缴费征收时间

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年。

三、参保缴费征收任务指标

根据截止到目前我市常住人口数、已经参加职工医保人数、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数、2019年度参保缴费任务指标、2019年度实际参保人数,下达2020年度全市参保缴费征收任务指标为267.962万人,其中:市城区30.1028万人、海丰县(含深汕合作区)69.8338万人、陆丰市131.0526万人、陆河县26.9928万人、红海湾开发区8.5万人、华侨管理区1.48万人。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确保参保群众在2020年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各县(市、区)、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务必做好征缴工作并及时做好参保缴费征收名单录入信息系统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行分片包干,层层分解工作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税务等相关部门、镇(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做好参保缴费征收工作,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征缴主导作用,负责做好参保缴费征收落实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参保缴费征收配合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本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和负责落实工作经费;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征收的组织工作;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征收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协同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到账、对账等具体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征缴责任,分解征缴任务,强化征缴措施,创新征缴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大宣传力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减轻广大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的惠民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向参保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征收。2019年9月开始进行宣传发动,营造开展参保缴费征收工作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办机制。参保缴费征收工作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于10月份起每周二将《2020年度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进度统计表》(见附表)报送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汇总,及时通报参保缴费工作进度。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进度滞后的县(市、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缴费征收工作按时完成。

 

附表:2020年度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进度统计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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