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4日至5月11日。
通讯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汕尾市民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16600(信封请注明“2023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swmzbgs@126.com
附件: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民政局
2023年5月4日
附件
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确定。
二、2023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538元;农村每人每月1172元。有条件的地区供养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四、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及时足额发放供养资金,并报市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