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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定点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23:49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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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我市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定点评估工作,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医保〔2019〕43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汕医保〔2019〕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汕尾市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定点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3月25日前来信来函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SWYLBZDY@163.com

  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楼502室,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邮政编码: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汕尾市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定点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定点评估工作,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医保〔2019〕43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汕医保〔2019〕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集中评估。集中评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量化评分方式,对医药机构经营资质、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医疗服务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签订定点协议的依据。

  第三条  集中评估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对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上季度受理、审核上报的医药机构申请定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时间。

  第四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可组织评估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估。

  (一)组织评估工作组评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可组织医保、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工作组,也可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邀请行业协会代表和参保单位代表等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工作组(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7人。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因工作需要,经报请市医保局同意,市医保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须按照委托事项有关规定办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医药机构资质情况、所在地区医药机构布局情况、场地设施、执业范围、科室设置、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特殊服务和服务内容等。综合评估实行评分制,按评估项目设置量化指标,基本条件项目实行“一票否决项”,综合评估项目按“量化标准分值”计分。

  (一)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一部分:医疗机构基本设置(第1至6项)为“一票否决项”,任何一项不达标此次评估均为“不合格”。

  第二部分:符合准入条件,排除“一票否决项”,才可以进入综合评估项目(第7至22项)量化评分(分值100分):1.门诊医疗服务管理20分;2.住院医疗服务管理30分;3.医疗保险服务能力50分。

  (二)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详见附表二)

  第一部分:零售药店机构基本设置(第1至5项)、零售药店人员配备情况(第6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情况(第7至9)、日常经营管理规范情况(第10至11项)为“一票否决项”,任何一项不达标此次评估均为“不合格”。

  第二部分:符合准入条件,排除“一票否决项”,才可以进入综合评估项目(第12至20项)量化评分(分值100分):1.营业产所面积15分;2.营业场所权属10分;3.药品数量20分;4.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配置15分;5.信息管理系统配置10分;6.销售收费系统配置10分;7建立管理制度10分;8.药店证照摆放5分;9.药品标识5分。

  第六条   评估工作组(第三评估机构)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现场评估等方式开展量化评估。集中评估时,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应当将机构、人员、参保、制度、设施设备、财务账册等相应资质、资料原件备齐备查,评估结果由参加评估人员签名确认。

  第七条  评估结果以评估工作评估人员打分结果剔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值,平均分值按以下标准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一)医疗机构:评估分值达到75分(含)以上的为“合格”;未达到以上分值的为“不合格”。

  (二)零售药店评估分值达到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未达到以上分值的为“不合格”。

  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纳入协商签约范围,由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其协商签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由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向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发出评估不合格函件,告知不予纳入定点管理的原因,医保经办机构当季度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doc

          2.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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