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法[2020]4号
局各科室及属下单位:
现将《汕尾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汕尾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公平竞争审查表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0日
汕尾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汕尾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局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性规范性文件和部门性规范性文件。我局起草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公室)名义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性规范性文件 ;以市财政局名义公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下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涉及依法规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类、资产评估类等行业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标准和主体权责等内容的财政行政许可类管理文件;
(二)涉及依法规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标准和主体权责等内容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财税优惠政策类管理文件;
(三)涉及依法规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强制和处罚行为的工作程序、标准和主体权责等财政行政执法类管理文件;
(四)涉及依法调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管程序、标准、期限和主体权责等财政行政征收类管理文件;
(五)涉及依法调整对医疗、卫生、教育、社保等普惠性民生事业公共服务政策的财政行政给付类管理文件;
(六)涉及依法规范对绩效管理、会计管理、资产管理、资产评估、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等财政监管业务的行业准则、核算制度、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行政指导类管理文件;
(七)涉及依法转发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事项,规范细化在我市范围内具体实施执行程序的财政管理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核、提请审查、公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提交审议、发布,承办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解释等工作。涉及单项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草拟;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由局领导指定一个主办科室或相关部门牵头负责草拟。法规科负责组织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组织开展定期评估、清理与汇编,承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管理制度拟定等工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校对核稿、印发工作,配合起草科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财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虽有规定但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不得超越汕尾市财政局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八条 各科室根据应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拟定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交法规科汇总。法规科将全局的立规计划送局领导审定。制定计划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类别(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草拟时间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局各有关科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征求局内、市直和市县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民生事业、普惠性政策、财税体制改革和市场准入等重要事项的,起草科室应当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论证,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条 文件起草科室在协调有关单位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后初步草拟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背景、制定程序的情况说明;
(二)主要内容、拟解决问题的情况概述;
(三)主要制度、措施的法律依据及合法性说明(重要条文和创新性内容应当进行注释或者着重说明);
(四)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五)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管理程序和执行期限等内容,具体条款应用法律逻辑严密,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不分章、节。
规范性文件较常使用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规范性文件标题多采用“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和“公告”等,个别釆用“方案”、“规范”、“规程”、“规则"、“制度”和“指南"等。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三章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分为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由文件起草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或者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关系紧密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为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外,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根据文件内容性质、管理对象范围和群体特点等因素确定具体方式:
(一)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文件内容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窗口服务单位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或者通过电子屏幕征求意见。
(三)文件内容主要规范行业管理事项,且行业管理范围具有明显局限性、管理对象较为稳定的,通过座谈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及代表性企业的意见。
(四)文件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以及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的,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论证。
(五)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等规定举行听证。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程序不得取代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征求意见的釆纳处理等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或者单独列表作出说明。
第四章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起草科室和相关部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后,应将文件草案送法规科审查,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的简要过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四)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
(五)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的说明;
(六)公平竞争审核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法规科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法规科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命令决定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三)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协调一致;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法规科按照以下标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第十八条 法规科对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原则同意的,起草科室应及时送司法局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市司法局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请示、公函或呈批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送审稿);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第十条规定);
(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及有关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
(五)制定依据的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级行政文件);
(六)法规科审核意见;
(七)集体讨论决定的材料(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八)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门户网站相关截图等);
(九)决策程序材料(专家咨询认证、听证等)
(十)送审稿的条文注释稿;
(十一)公平竞争审查表;
(十二)政策解读。
第五章 发布与解释
第二十条 我局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司法局审查后,由我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我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司法局审查后,由所有制定部门共同签署后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室或者政府指定机构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一般包含行政区划及制定机关代码字符、年份和文件序列号。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为《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除按以上要求发布外,应当通过其他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为局门户网站。起草科室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由起草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章 政策解读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由起草科室负责,政府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政策解读要求。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由制定部门负责,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政策解读要求。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者社会舆论对政策内容可能存在理解偏差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进行政策解读。
第二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政策解读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草案呈报政府审定或者提请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时一并提供解读文本。政府办公室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政策解读要求的,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有关材料。规范性文件发布时,有关政策解读一并予以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制定科室应当密切关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舆论动态,发现有对政策内容存在理解偏差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情形的,应当主动或者应有权机关要求及时就舆论关注内容作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质疑,消除群众疑虑。
第七章 有效期与评估清理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因阶段性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实行个别评估清理与全面评估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起草科室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
(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起草科室应当对该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重新修订,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报送审查;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订或宣布失效废止;
(四)对上级机关认为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评估清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意见包括保留、修改和废止。
(一)评估意见认为应当保留的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科室提出,以局名义提请市政府予以保留;评估意见认为应当保留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科室提请局予以保留。
(二)评估意见认为应当修改的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科室提出并提出修改意见,将文件修订草案以局名义报送市政府审查;评估意见认为应当修改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科室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文件修订草案以局名义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三)评估意见认为应当废止的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科室提出,以局名义提请市政府予以废止;评估意见认为应当废止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自行废止,有效期未届满的由原起草科室报请局予以废止。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后,法规科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清理结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已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纳入我局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法规科配合局办公室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局有关规定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统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按局有关规定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汕尾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汕财办函[2014]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