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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办法》实施期限的通知
  • 2021-04-02 17:05
  • 来源: 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财规〔2021〕3号

市区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

       经市政府七届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延长《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办法》实施期限,即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办法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31日

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

运营综合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加快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提高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期运营财政补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2014〕35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汕府办函〔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示范推广期内投入市区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进行运营综合补贴,运营综合补贴包含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期亏损补贴、冷僻线路运营补贴,以及公交企业实行对老年人、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和残疾人群体的优惠等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在我市注册且经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公共交通相关许可证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所拥有的、正常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 根据市区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成本及单车运营标准成本监审结果确定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当公交车票价调整或其他因素造成新能源公交车每公里亏损额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重新对市区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成本及单车运营标准成本进行监审并调整补贴标准。

       第四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综合补贴标准及拨付程序

       第五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计算:

       补贴数额=补贴标准3.92元/公里×按规定的运行轨迹实际行驶的公里数。

       补贴标准确定为3.92元/公里。补贴标准是根据核定的市区新能源公交车单车标准成本行驶每公里亏损额确定的。

       按规定的运行轨迹实际行驶的公里数是指市区公交公司在市政府规定的线路上所有正常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行驶的公里数总和。

第六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市财政部门于年初将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列入财政预算。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预拨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复核情况按季度预拨当年前三季度的财政补贴资金。

       次年第一季度,市财政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对公交特许经营企业上年度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公路里程进行复核,结合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新能源公交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和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新能源运行公里数、运行轨迹(工信部后台数据),对前一年度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年度财政补贴进行结算。

       第七条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获得国家、省对新能源汽车运营的补贴时,相应扣减所属年度市政府对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数额。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交特许经营企业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直接挂钩。

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督促公交特许经营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考核办法,制定奖惩措施,从运营里程、发车频次、行车安全、设备配置、充电量、客运量等方面对自身内部进行挂钩考核。

       第九条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将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制定新能源公交车使用激励机制,从人工费用、节能节电、有效行驶里程、事故减少率等方面考虑,建立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考核办法,提高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新能源公交车成本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建立新能源公交车成本项目指引,合理确定新能源公交车成本标准值,评估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绩效,完善政府财政补贴方案。

       第十一条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违规项目的补贴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补贴期为2017年至2022年。

       关于《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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