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尾委字〔2020〕12号)精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主体责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汕尾市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0日
汕尾市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检验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效益,衡量部门履行职责的执行情况和效率效果,增强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责任主体的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和《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尾委字〔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以市级部门财政资金为对象,对照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对其全过程及履行职责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而开展的管理活动。评价形式包括单位自评以及财政部门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财政安排给市级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财政资金及自有收入等。资金类型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责任明确。市级各预算部门对本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负责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局的抽查或再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对各预算部门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负监督和组织责任,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和办法,协调、组织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二)分级负责。市级各预算部门(即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对本级进行绩效自评、组织下属预算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一级预算单位进行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下属预算单位进行延伸核查,结合部门自评情况,形成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三)客观公正。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以国家、省和市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预算部门如实反映财政资金支出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公开透明。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的自评或财政评价结果须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省和市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关于重点工作或重大项目印发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等文件;
(三)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相关文件和制度;
(四)部门(单位)三定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资料等相关材料,以及中期财政规划、部门预算批复、预算变更文件、部门决算报表(告)等;
(六)审计机关对部门(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的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等;
(七)与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当年度针对上一年度部门(单位)整体支出情况及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基准日为每年12月31日。
第二章 绩效评价内容、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编制情况。主要体现部门(单位)配置的人员、预算安排的情况。投入情况评价包括预算编制合理性、预算编制规范性、三公经费变动率、在职人员控制率、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等方面。
(二)执行情况。主要体现部门(单位)为履职所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会计核算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的情况。过程情况评价包括预算完成率、预算调整率、支出均衡性、公用经费控制率、政府采购执行率、管理制度健全性、资产使用合规性、预决算信息公开性、固定资产利用率、资产管理安全性等方面。
(三)产出情况。主要体现部门(单位)职责履行的情况,包括部门重点工作及年度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时间等方面。
(四)效益情况。主要体现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部门(单位)职责履行取得的效益情况,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资产使用处置情况、人员编制情况等方面的指标。个性指标是指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多用于衡量预算部门(单位)工作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等。
(二)共性指标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统一制定,个性化指标由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原则上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绩效目标时即应选取最具部门(单位)或行 业代表性的指标作为个性化指标,并设置目标值。所设置的目标 将成为年度结束后进行评价的依据。
(三)部门整体支出评价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被评价年度有关财政政策和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将适时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以便更科学、客观、合理地衡量部门整体支出使用效益。
第十条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公众评判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
(二)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和办法;
(三)对部门(单位)开展的绩效评价进行抽查或再评价;
(四)协调、组织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组织开展整体支出的绩效评价;
(四)配合市财政局的抽查或再评价工作;
(五)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六)督促落实市财政局关于评价结果的整改意见;
(七)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评价程序
(一)市财政局组织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市财政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三)市财政局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四)预算部门(单位)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的自评工作;
(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初步评价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形成最终结论,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八)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十五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五个档次,分别是:优(90-100)、良(80-89)、中(70-79)、低(60-69)、差(0-59)。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反馈预算部门(单位),督促其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