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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11-07 17:17
  •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八届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各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高效协同的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我市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资源及生态支撑。

  二、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县级财政事权4个层次的财政事权,划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和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7个方面的支出责任。

  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省性海洋调查监测与勘测、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省级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产权管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所有权委托代理,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域海岛审核报批,全省性海洋经济发展及相应统计核算、运行监测、调查评估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与管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明确由我省落实的任务,省、市共管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编制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受全国性或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生态保护修复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区域内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古驿道保护修复,省级直管、省市共管自然保护地及市县管理国家级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自然资源安全。将全省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及节约集约利用监管,全省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监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非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监管,省级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全省性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及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全省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海洋观测站建设与管理、海洋预报,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省市共管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重大和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监测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7.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县与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市级财政事权

  1.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市级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建设,全市性海洋调查监测与勘测,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地质勘查、海域海岛调查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市级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含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政府受中央政府或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市级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规划的编制与监督实施,市级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制订,市级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和评估,海洋产业发展推进等事项,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其中包含统筹编制中心城区(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市中心城区(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级相关专项规划,市直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管护、林区公路建设、生态修复、森林防火,市级直管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编制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4.生态保护修复将编制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市级生态修复事项,主要包括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市古驿道保护修复规划编制,市级直管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自然资源安全将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市级矿产资源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矿业权许可审批、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市级负责的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和华侨管理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市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6.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市级直管自然保护地重点区域林业防灾减灾、市属国有林场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7.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全市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级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产权管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市县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形式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定为市县共同财政事项,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将受市级以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市县及以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市县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编制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生态保护修复。将市县管理自然保护区(不含县管理的国家级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市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自然资源安全。将市县负责的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事项,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6.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市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及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市县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及其他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市县管理自然保护区重点区域林业防灾减灾、市县其他林业防灾减灾,市县负责的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7.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四)县级财政事权

  1.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县区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地质调查,县级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建设,县级海洋调查监测与勘测,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县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政府受中央政府或省、市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县级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规划的编制与监督实施,县级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制订,县级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洋产业发展推进等事项,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由镇组织编制,县级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由镇组织编制,县级城市设计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不含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县级相关专项规划,市县管理自然公园的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编制,县直管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编制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和实施,受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4.生态保护修复将编制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县级生态修复事项,主要包括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县级古驿道保护修复规划编制以及建设实施等事项,县管理自然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县直管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自然资源安全将编制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县级矿产资源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矿业权许可审批、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县级负责的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县级(除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和华侨管理区外)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6.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县管理自然公园、县直管自然保护地重点区域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7.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县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保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预算,确保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实现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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