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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 2023-06-20 10:24
  • 来源: 广东省财政厅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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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9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优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用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省级财政投资并由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业实施建设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三条 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级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照“按预算、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审核拨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基建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经批准实施代建的项目,集中支付资金统一授权省政府批准的代建机构管理,由其履行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资金管理等职责,按规定审核拨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否则主管部门不得审核通过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办理,并须选择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条 集中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省财政生效的项目预算额度内办理集中支付。

  (一)集中支付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概算、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等进行审核。

  (二)涉及工程尾款需办理结算的,工程竣(完)工验收后,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规〔2022〕2号)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并支付工程尾款。

  (三)按规定预留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规定审核支付。

  (四)对专业性较强的集中支付申请,主管部门可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支付,其中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给相关征收部门。

  第六条 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承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单位按规定记账后再按照资金安排文件投入相应项目。

  第七条 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

  凡需使用集中支付资金且建设单位属于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建设项目(不含涉密项目),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支出。建设单位应在“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申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年度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生效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达到支付条件后,建设单位在额度内制作支付凭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省财政部门事后抽查。

  建设单位属于非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将项目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审核支付资金。

  涉密建设项目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资金申报资料齐备的,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预付款和应交税费款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进度款和申请项目资本金投入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对专业性较强、确需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集中支付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主管部门核查完毕后,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支付资金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不实等情况,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应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如发现其弄虚作假,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单位通报,招投标管理单位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依法对其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不得违规拨款或挤占挪用资金。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欠缴应缴税费,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主管部门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责令其改正。如发现主管部门违规拨款或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省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1号)同步废止。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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