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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 2024-01-19 09:54
  •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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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财政部、 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pdf



(来源: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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