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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有关事项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0-06-02 11:16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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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财采购〔2020〕1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次全会部署和《汕尾市2020年“奋战三大行动 奋进靓丽明珠”工作实施方案》及《汕尾市“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方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最优营商环境,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实现全市营商环境全面迭代升级,便利度和企业满意度、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全力打造一流的市场环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结合我市实际,要求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开展全面深入、认真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将重点清理内容和纠正问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预算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仍在执行中的服务类采购合同进行认真梳理,逐个采购项目对照检查,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妨碍公平竞争的事项:

  (一)项目清理。

  1、除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采购目录规定及限额标准以下范围采购项目适用自主采购、自行采购或财政部、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因服务时间、服务数量、采购总金额事先不确定等原因,已经于2019年9月14日前,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除在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入围后的选择规则并已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外,其他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应清理停止执行。

  2、对于本类型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执行后,办理采购的条件要求。(1)需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年度总预算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唯一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2)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包,但需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具体唯一供应商。

  (二)强化各级财政监管部门对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前置审核工作,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清理和纠正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需求书或采购文件设置以下不合理规定或门槛条款等内容: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

  3、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4、对供应商资格要求,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地方区域限制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资质证书或不切合项目实际需要的高资质要求;

  7、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持续开展 “扫黑除恶、治乱”线索排查工作。各部门、单位一旦发现政府采购领域有“涉黑涉恶”、围标、串标线索,应及时向各级财政部门或扫黑除恶办报告。

  三、清理结果与信息公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应对照本通知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涉及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于2020年6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联系人:林雪花,电话:3310721。市、县财政部门对有关清理结果综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附件:政府采购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做法清理情况表(汇总表).pdf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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