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采购〔2021〕27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工作水平与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各相关代理机构应客观真实反映在汕尾市范围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使各级财政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情况和了解存在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的政府采购机构,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年度内每个季度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数据,在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填报《汕尾市政府采购从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信息统计表》(附件1);全年统计数据汇总表于次年1月8日前填报。季度和年度报表应分别同时报送市、县两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二、相关代理机构首次在汕尾市范围开展代理业务或年度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备案内容有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县两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汕尾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联系表》(附件2),并由市、县两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汕尾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变动)备案申报联系表.xlsx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