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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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 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请各预算单位切实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到政府采购项目,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确保每个采购单位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功能,不断改善我市营商环境,今后将列入每年开展的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内容之一,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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