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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公路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的通知
  • 2017-12-2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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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路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市公路局系统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单位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要坚持与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培训对象

(一)市公路局系统新录用和转岗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按要求须专项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  培训内容

(一)资格培训:《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

(二)能力培训:法律思维、法律适用能力;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调查、取证、作出许可决定、许可决定的执行等行政许可程序适用方面的能力;行政应议、行政应诉能力、案卷规范能力等。 

(三)廉政培训:《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

(四)职业道德培训:增强职业意识,遵守职业规范,提高职业素养,提升道德修养。

第七条  培训方式:主要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现场观摩、情景模拟、交流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市局每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市局计划科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内容,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考试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第十一条 科教科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计划、内容、组织实施等工作,路政科、人事科、办公室、监察室协助科教科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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