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互动 > 发改知识库 > 信用建设知识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认定?
2025-01-13 16:38 来源: 省发改委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答: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经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各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目前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 shanwei.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 :4415000052
主办单位: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地图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地址:汕尾市区康平路发改大楼  电话:0660-3378763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