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09]41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我市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收取培训费的函》(汕教函[2009]6号)悉。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8日省政府令)的要求和省委办、省府办《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规定,在我市财政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实行专项拨款前,同意你局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按“以收抵支”原则,向参训人员适当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仍按我局汕价函[2006]80号文规定执行。每项继续教育类别培训结束,由你局将该项培训收费实际执行情况送我局备查。严禁多收费少培训或只收费不培训。
请按规定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规定票据,接受物价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执行至2010年6月30日。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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