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市南方书院2009-2010学年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09]98号
汕尾市南方书院:
你校《关于2009-2010学年度收费标准的申请》悉。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有关规定,结合你校办学实际,现就你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2009-2010学年度教育收费仍按我局汕价[2006]90号文规定执行,即
(一)学前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00元,伙食费每生每学期60元;
(二)小学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80元。
二、你校应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按学期收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相应减收费用。
三、你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按规定落实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要求。
接文后请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和承诺制度,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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