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阳光艺术学校海丰分校2009-2010学年度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汕价函[2009]106号
海丰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市阳光艺术学校海丰分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海价[2009]39号)悉。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有关规定,结合该校办学实际,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校2009-2010学年度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我局汕价函[2008]89号文规定执行。
二、该校应严格执行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期收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相应减收费用。
三、请通知该校到你局申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督促该校落实教育成本监审工作要求,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和承诺制度,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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