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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水泥行业差别电价问题的复函
2009-09-29 13:48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水泥行业差别电价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九月三日     粤价函〔2009〕736号

省水泥行业协会:

    《关于建议恢复部分水泥企业用电实行峰谷电价政策的函》(粤水协函〔2009〕20号)悉。根据省政府的部署,我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对于已进行了转产或改造升级,经省经贸委认定不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水泥企业,可对其取消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可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经贸部门核实后上报省物价局、经贸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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