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碧桂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试行价格的复函
汕价函[2009]112号
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汕尾碧桂园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悉。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和汕尾市物价局、建设局《汕尾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汕价[2008]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在碧桂园住宅小区开展的物业服务的实际,现就有关物业服务试行价格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
(一)多层住宅(无电梯)1.10元;
多层住宅私家花园0.50元;
(二)联体住宅2.00元;
联体住宅私家花园0.50元;
(三)商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商户协商约定。
以上收费标准为上限价格,可以下浮。物业服务收费已包含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路道、楼梯、路灯和二次供水服务用电、绿化、公共水电费用,保安、保洁、环卫清洁费用,共用部位设施日常维护等费用。具体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并由你公司与业主根据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服务内容。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你公司在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同时,应提供包括:(1)综合服务管理;(2)房屋管理;(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4)公共秩序维护;(5)保洁服务;(6)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的服务(见附件)。如服务标准降低或服务项目减少,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三、明码标价。在执行本收费规定前,由你公司先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在物业住宅小区显眼位置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采取标价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复函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你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收支记录,试行期满前一个月,由我局依据《物业服务收费成本监审办法》进行成本监审后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汕尾《碧桂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基本项目》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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