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公务员在职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09]134号
市行政学院:
你院《关于市直公务员在职培训班收费的函》(汕尾党校函[2009]8号)悉。
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粤办发[1998]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9年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粤人发[1999]86号)的要求,鉴于市财政局没有拨给此次培训经费,同意你院按“以收抵支”的原则向参训人员适当收取培训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培训费每人每课时3元,按实际培训课时计算,教材资料费按实价计收。培训结束,由你院将实际执行的收费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查。
二、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仅限于本次市直公务员在职培训收费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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