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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汕尾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9-12-22 09:39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09]115号
 
汕尾市供水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99号)等有关规定,确保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责任目标落实到位。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有关要求,经召开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排水量(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征),由现行的 0.5096元/吨提高到平均0.81元/吨。按用水结构和分类,市区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调整为:
 
  1.居民、消防、环卫、绿化、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80元/吨;
 
  2.商业、服务业、建筑、洗车及特种行业用水0.90元/吨。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在市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汕尾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和管理
 
  污水处理费统一由你公司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成本和弥补排污管网折旧、维修费用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监督。
 
  四、我局汕价[2008]34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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