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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御景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复函
2010-01-08 11:48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10]5号
 
汕尾市城区通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申请调整物业管理费的报告》悉。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和汕尾市物价局、建设局《汕尾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汕价[2008]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你中心在御景园住宅小区开展的物业服务的实际,经对你中心试行以来物业服务成本监审,并征求部分业主代表意见,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御景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50元,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该物业服务收费已包含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路道、楼梯、路灯和二次供水服务用电、绿化、公共水电费用,保安、保洁、环卫清洁费用,共用部位设施日常维护等费用。具体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并由你中心与业主根据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服务内容。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你中心在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同时,应提供包括:(1)综合服务管理;(2)房屋管理;(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4)公共秩序维护;(5)保洁服务;(6)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的服务(见附件)。如服务标准降低或服务项目减少,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三、明码标价。在执行本收费规定前,由你中心先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在物业住宅小区显眼位置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采取标价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批复从2010年1月10日起执行。我局汕价函[2007]1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御景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基本项目》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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