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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2010-10-15 15:45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1083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旅行社: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我市旅游服务收费行为,制止各旅行社间的无序竞争、恶意竞争,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各旅行社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粤价[2007]28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书、牌或电子显示屏)的标价方式。各旅行社及门市部应在其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由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或价格公示单,方便游客了解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二、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或游览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自理费用等。

三、旅行社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标明旅游价格,并严格按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旅行社应当兑现明码标价公示和旅游合同中的各项旅游价格和服务承诺。

    四、各旅行社应在 1020前按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内容和形式,制作旅游服务项目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或价格公示单,并在旅行社及门市部的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

    五、各地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物价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依法查处。  

附:旅行社旅游服务价目表(样式)

 

 

二○一○年 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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