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等规定,结合你中心开展档案技术咨询服务等实际,同意你中心收取的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在省物价局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仍按我局《关于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汕价函[2009]59号)的规定执行。
接文后请到我局申(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市物价局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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