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屠宰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屠宰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7月22日
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屠宰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734号 2013年7月2日
中山市物价局:
《中山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生猪屠宰检疫收费优惠计收问题的请示》(中价〔2013〕49号)悉。经研究,现就生猪屠宰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省宰后猪产品检疫的基准收费标准仍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59号)规定的每头3.5元收取。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第一条第(三)、(四)、(五)点规定优惠条件以肉联厂(屠宰场)的日屠宰总量为依据。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