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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屠宰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2013-07-25 12:15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屠宰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734)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屠宰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尾市物价局

2013722

 

 

 

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屠宰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734  201372

 

中山市物价局:

      《中山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生猪屠宰检疫收费优惠计收问题的请示》(中价〔201349号)悉。经研究,现就生猪屠宰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省宰后猪产品检疫的基准收费标准仍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59号)规定的每头3.5元收取。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第一条第(三)、(四)、(五)点规定优惠条件以肉联厂(屠宰场)的日屠宰总量为依据。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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