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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3-08-21 12:32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6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物价局

2013820

 

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686号   2013年6月24日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12〕126号)悉。经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复如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我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规定,上述工程不属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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