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农业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6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汕尾市物价局
2013年8月21日
省物价局关于农业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603号 2013年6月4日
省农业厅:
《关于要求明确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农函〔2013〕31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64号)的规定,你厅及下属单位具有农产品检验检测职能,负责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农药检测、农机产品检测、土壤肥料检测、水质检测等工作。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且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品质监机构考核的机构在按规定开展相关检测检验业务时,可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粤价〔2002〕170号)、《关于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217号)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